2015年8月29日星期六

合法不合法

明明都是同一条法律,却有相反的说法。一方说合法,一方说不合法,双方都急着要对方重新上一堂《和平集会法》的课。心痒痒就去下载了《和平集会法》来看看,到底闹得沸腾腾的集会,是合法还是非法?(当然,这是以我自己对该法律的字面上理解,并非有意藐视任何一方,包括法庭的决定)

首先,该集会不该由非公民或未满21岁的公民召开,也不能在禁区50米内。它不能是街头示威(Protes Jalanan),也不能牵涉孩童(即是15岁以下)。这时候就有趣了。怎样才算是街头示威?该法令也提出对我来说挺模糊的定义:

街头示威:于某指定的地点会面,并开始公开集会,带有游行或大集会,以达到取消或促成某些目的。
(原文:Protes jalanan ertinya suatu perhimpunan terbuka yang bermula dengan suatu perjumpaan di tempat yang ditentukan dan melibatkan perarakan atau perhimpunan beramai-ramai bagi maksud membantah atau memajukan sesuatu tujuan atau tujuan-tujuan tertentu

其实,有哪个集会是没有所谓的目的?请原谅我的语言能力不佳,不能真正理解,也为了避免大家混淆,特地放了原文。至于孩童这方面不成问题,因为重点是要参加集会的大大别带“小小”前去。就算还未满15岁也有不少“叛逆”的,想要为国家贡献些什么,请记得,他们不去就是一种贡献——不会把事情搞得更糟糕。

主办单位必须确保自己与参加者不犯法(比如偷窃、打架,至于表演功夫,这不是犯法)10天前通知(的的确确是通知,而不是寻求许可)自行委任委员以确保和平集会顺利于有关当局合作确保不会危害健康、破坏公共设施与环境确保不会制造大众困扰维持清洁或承担清洁费用(所以打完功夫后记得清理瓦砾和木屑)不阻扰其他集会(这里指的阻扰不包括任何反某集会的集会,也就是说,不是集会来打另一个集会的人)。

目前看来,那个集会对我而言还没犯法。

主办单位必须得到该地方居民或场地拥有者的同意。而警方pegawai yang menjaga daerah polis那方面得到10天前集会通知后,需要在24小时内张贴公告并确保当地的有权人士了解(我想不到怎样翻译“Orang yang mempunyai kepentingan”,即是居民或当地工作者或拥有当地产业的人)而这些有权人士可以在过后48小时内提出忧虑或反对,警方必须考量这些声音以向集会提出限制或条件。这些限制或条件必须在接受集会通知的五天内告诉主办单位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恭喜主办单位,你们继续原先计划集会吧!

这些限制和条件包括了日期、时间、集会多久地点方式参与者的行为清洁费用任何牵涉环境、文化或宗教与当地历史的因素有权人士的忧虑与反对其他适合的有关事项。当然,主办单位可以在得知集会限制和条件的48小时内提出上诉,而上诉结果必须在之后的48小时内公布。

对于这集会来说,体育馆的主人就是所谓的有权人士,只要他提出反对,警方就必须考量并可能给予限制,但限制不同于禁止。接下来提到的警方的权利,就是这集会的重点了。

警方不需要逮捕令,可以逮捕主办单位或参与者。前提是他们拒绝遵从限制和条件,或携带武器,或带孩童前往。警方也能够解散集会。前提是集会在禁区50米内,或该集会是或演变成街头示威,或任何人引起骚动,或集会内有人犯法,或参与者不服从限制和条件,或暴力。换句话说,只要大家乖乖,警方没有站得住的立场去逮捕、强制解散。

其实,重点还是回到警方是否有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限制和条件?尽管报章上闹得沸腾腾,死都不愿让出地点、日期,最终那集会还是属于合法。望向东马的砂拉越,那之所以是“合法”,因为他们接受了警方提出的条件,只要不滋事,那依然是合法的集会。换句话说,收到校方通知,禁止参与非法集会的学生们,凡是砂拉越的合法集会参与者,都不受该校方的通知受限。至于全国瞩目的那个集会是合法还是非法,始终还是回到主办单位是否在提出申请后的五天内,收到警方提出的条件。

不过,也有人声明由于上诉庭宣布《和平集会法》已经违宪,这法令自动无效。换句话说,我算是白写了这篇。

很冗长的一篇。也很不及时的一篇。至于我这篇部落文,纯粹提出自身和平集会法的理解,没有声明支持哪一方,不该成为受到攻击或惩罚的原因。
*注:放黄色亮光的文句属于法律的内容。至于为什么用黄色,纯粹默认系统是黄色的,没有冒犯任何一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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