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都是同一条法律,却有相反的说法。一方说合法,一方说不合法,双方都急着要对方重新上一堂《和平集会法》的课。心痒痒就去下载了《和平集会法》来看看,到底闹得沸腾腾的集会,是合法还是非法?(当然,这是以我自己对该法律的字面上理解,并非有意藐视任何一方,包括法庭的决定)
首先,该集会不该由非公民或未满21岁的公民召开,也不能在禁区50米内。它不能是街头示威(Protes Jalanan),也不能牵涉孩童(即是15岁以下)。这时候就有趣了。怎样才算是街头示威?该法令也提出对我来说挺模糊的定义:
街头示威:于某指定的地点会面,并开始公开集会,带有游行或大集会,以达到取消或促成某些目的。
(原文:Protes
jalanan ertinya suatu perhimpunan terbuka yang bermula dengan suatu perjumpaan
di tempat yang ditentukan dan melibatkan perarakan atau perhimpunan
beramai-ramai bagi maksud membantah atau memajukan sesuatu tujuan atau tujuan-tujuan
tertentu)
其实,有哪个集会是没有所谓的目的?请原谅我的语言能力不佳,不能真正理解,也为了避免大家混淆,特地放了原文。至于孩童这方面不成问题,因为重点是要参加集会的大大别带“小小”前去。就算还未满15岁也有不少“叛逆”的,想要为国家贡献些什么,请记得,他们不去就是一种贡献——不会把事情搞得更糟糕。
主办单位必须确保自己与参加者不犯法(比如偷窃、打架,至于表演功夫,这不是犯法)、10天前通知(的的确确是通知,而不是寻求许可)、自行委任委员以确保和平集会顺利、于有关当局合作、确保不会危害健康、破坏公共设施与环境、确保不会制造大众困扰、维持清洁或承担清洁费用(所以打完功夫后记得清理瓦砾和木屑)、不阻扰其他集会(这里指的阻扰不包括任何反某集会的集会,也就是说,不是集会来打另一个集会的人)。
目前看来,那个集会对我而言还没犯法。
主办单位必须得到该地方居民或场地拥有者的同意。而警方(pegawai yang menjaga daerah polis)那方面得到10天前集会通知后,需要在24小时内张贴公告并确保当地的有权人士了解(我想不到怎样翻译“Orang
yang mempunyai kepentingan”,即是居民或当地工作者或拥有当地产业的人)。而这些有权人士可以在过后48小时内提出忧虑或反对,警方必须考量这些声音以向集会提出限制或条件。这些限制或条件必须在接受集会通知的五天内告诉主办单位,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恭喜主办单位,你们继续原先计划集会吧!
这些限制和条件包括了日期、时间、集会多久、地点、方式、参与者的行为、清洁费用、任何牵涉环境、文化或宗教与当地历史的因素、有权人士的忧虑与反对、其他适合的有关事项。当然,主办单位可以在得知集会限制和条件的48小时内提出上诉,而上诉结果必须在之后的48小时内公布。
对于这集会来说,体育馆的主人就是所谓的有权人士,只要他提出反对,警方就必须考量并可能给予限制,但限制不同于禁止。接下来提到的警方的权利,就是这集会的重点了。
警方不需要逮捕令,可以逮捕主办单位或参与者。前提是他们拒绝遵从限制和条件,或携带武器,或带孩童前往。警方也能够解散集会。前提是集会在禁区50米内,或该集会是或演变成街头示威,或任何人引起骚动,或集会内有人犯法,或参与者不服从限制和条件,或暴力。换句话说,只要大家乖乖,警方没有站得住的立场去逮捕、强制解散。
其实,重点还是回到警方是否有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限制和条件?尽管报章上闹得沸腾腾,死都不愿让出地点、日期,最终那集会还是属于合法。望向东马的砂拉越,那之所以是“合法”,因为他们接受了警方提出的条件,只要不滋事,那依然是合法的集会。换句话说,收到校方通知,禁止参与非法集会的学生们,凡是砂拉越的合法集会参与者,都不受该校方的通知受限。至于全国瞩目的那个集会是合法还是非法,始终还是回到主办单位是否在提出申请后的五天内,收到警方提出的条件。
不过,也有人声明由于上诉庭宣布《和平集会法》已经违宪,这法令自动无效。换句话说,我算是白写了这篇。
很冗长的一篇。也很不及时的一篇。至于我这篇部落文,纯粹提出自身和平集会法的理解,没有声明支持哪一方,不该成为受到攻击或惩罚的原因。
*注:放黄色亮光的文句属于法律的内容。至于为什么用黄色,纯粹默认系统是黄色的,没有冒犯任何一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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